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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消除疟疾监测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疟疾消除阶段全国疟疾监测工作,指导已消除地区开展疟疾输入再传播风险评估及消除后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年)》、《消除疟疾技术方案(年版)》等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包括消除阶段和消除后阶段监测。尚未通过省级消除疟疾考核的县(市、区)按照消除阶段的监测要求开展工作。已经通过省级消除疟疾考核的县(市、区)和非疟疾流行县(市、区)按照消除后阶段的监测要求开展工作。

一、原则与目的

在消除阶段,监测是消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及时发现每一个传染源和可能存在传播的疫点,为及时清除传染源并阻断可能的传播提供线索。

在消除后阶段,监测是保持工作能力,巩固消除成果,防止输入性疟疾引起继发传播的关键措施。

二、监测相关定义

(一)临床诊断病例:曾在疟疾传播季节在疟疾流行区有夜间停留史或近二周内输血史,且具有典型疟疾临床症状或体征,但显微镜镜检或快速诊断试纸条检测(RDT)阴性的病例。

(二)确诊病例:具有典型或不典型疟疾临床症状或体征,显微镜镜检、RDT或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阳性的病例。

(三)本地感染病例:在我国范围内通过按蚊传播的疟疾,包括无明确境外感染证据的疟疾病例。

(四)输入病例:发病前一个月内有境外疟疾流行区的旅行史,且有明确的境外感染证据的疟疾病例。

(五)输入继发病例:由输入病例在当地经按蚊传播感染的第1代病例(输入继发的第2代病例作为本地感染病例)。

(六)复发病例:间日疟或卵形疟患者血液中的红内期疟原虫被清除数周或数月后,由肝内期疟原虫休眠子发育为裂殖体,释放裂殖子进入血液进行裂体增殖,再次出现疟疾临床症状和体征的病例。

(七)非蚊传疟疾病例:经母婴传播的先天性疟疾和输血感染疟疾的病例。

(八)疫点:有以上各种类型疟疾病例报告的自然村(居民组)。

三、消除阶段的监测

(一)病例发现与报告

1.发热病人血检和病例发现

有实验室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对就诊的疑似疟疾病例、临床诊断疟疾病例及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进行实验室疟原虫检测,并填写《发热病人血检登记表》(附表1)。实验室疟原虫检测方法可选择厚、薄血涂片显微镜检查或RDT(详见《疟疾诊断标准》)。

没有实验室疟原虫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就诊病例转诊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在采用抗疟药物治疗前采制厚、薄血涂片和滤纸血,送有实验室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疟原虫检测。

根据《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年)》疟疾流行区的分类标准,在一、二类县,以乡为单位,每年血检人数不低于辖区总人口数的1‰。在三类县,以县为单位,每年血检人数不低于辖区总人口数的0.5‰。

2.病例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的疟疾病例后,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二)病例复核与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1.病例实验室复核

报告病例的实验室复核由病例报告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并在3日内完成。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每天浏览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发现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临床诊断或确诊疟疾病例后,应立即与报告单位联系,并对报告病例的血样进行实验室复核。

实验室复核首先采用血涂片显微镜检查方法,并对复核阳性的样本进行疟原虫种鉴定。对镜检复核阴性的临床诊断病例和镜检复核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实验室确诊病例应进一步采用基因检测技术进行复核,没有条件进行基因检测复核的县级疾控机构可请求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帮助进行基因检测复核。

市、省级疟疾预防控制机构应对县级复核结果进行镜检抽检复核,必要时进一步进行基因检测复核。复核结果应及时反馈。

经实验室复核后病例诊断结果发生变更,应由病例报告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病例报告单位及时在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订正。

2.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分类

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由病例报告地县级疾控机构负责,在病例报告后3天内填写《疟疾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附表2),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通过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告。每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后应进行病例分类,包括本地感染病例、输入病例、输入继发病例、复发病例或非蚊传疟疾病例,并判定本次感染的可能来源。

如果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发现相关证据不够明确,难以区分病例为本地感染或输入病例时,按从严原则判定为本地感染病例。

3.报告病例随访

由病例现住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在病例完成疗程后,对服药和转归情况进行随访并补充填入附表2。病例报告地与现住地不一致的,由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调完成报告病例的随访工作。

(三)疫点调查和分类

疫点调查由病例现住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在病例报告后7天内完成疫点调查处置,并通过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由病例现住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确诊的本地感染病例、及在具有传播条件的县(存在传疟媒介,且处于疟疾流行季节)的输入病例、复发病例和非蚊传疟疾病例进行病例居住地疫点调查,以确定具有传播危险的地点和人群,为阻断可能的传播提供依据。对不具备传播条件的疫点仅需对疫点进行分类。疫点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传染源主动筛查:对存在本地感染病例的疫点内所有居民采取厚、薄血涂片显微镜或RDT进行检测,有条件地区可采集滤纸血标本进行核酸检测;在具有本地传播条件的县(市、区),对输入病例的家属及四邻采取厚、薄血涂片显微镜或RDT进行检测,有条件的地区可采血进行核酸检测,如主动病例侦查新发现带虫者,则进一步扩大对疫点内所有居民采血检测。传染源主动筛查信息填报附表3,疫点主动病例侦查新发现的确诊病例或带虫者均按照确诊病例上报、规范治疗,并按本监测方案要求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报告。

2.传疟媒介调查:对5年内没有媒介调查资料的县(市、区)采用灯诱进行媒介种群调查(附表4,方法详见附件1),采用人诱进行密度调查(附表5,方法详见附件2)。对5年内已有媒介调查资料且确定当地存在传疟媒介的县(市、区)则需对疫点进行成蚊密度和孳生地调查,为采取进一步疫点媒介控制提供依据。

3.疫点分类:疫点基本情况调查结果填入《疟疾疫点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6),对已出现传播的疫点绘制疟疾疫点示意图(附表7),疫点示意图以电子图片形式报告,县级疾控机构根据疫点的病例与传疟媒介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并对疫点进行分类。疫点类型包括以下类型:

(1)已出现传播的疫点:指出现本地传播病例的自然村(居民组)。已出现传播的疫点包括新疫点、残存疫点和持续性疫点三类。其中,新疫点指至少2年内没有出现本地传播病例或历史上没有本地传播病例的自然村(居民组);残存疫点指过去2年里出现过本地传播病例的自然村(居民组);持续性疫点指传播持续存在,且没有有效控制的自然村(居民组)。

(2)具备传播可能的疫点:指有输入病例且当地存在传播条件的自然村(居民组)。

(3)无传播可能的疫点:指无传疟媒介或有传疟媒介但非传播季节的自然村(居民组)。

(四)输入病例同行人员主动筛查

由病例报告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输入病例的同行人员进行调查,以发现病例同行人员中的疟疾病例和带虫者。非本辖区同行人员的追踪调查,由病例报告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请上级疾控机构协调开展。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境外疟疾感染史调查:对境外感染病例同批返回人员进行调查(附表8),了解目前健康状况、境外疟疾患病史和治疗情况。同时,对被调查者提供健康风险告知和联系方式。

2.实验室疟原虫检测:对在境外有疟疾感染史的同批返回且出现发热症状的人员采血镜检或核酸检测,必要时可扩大到所有同批返回人员。对新发现的确诊阳性病例与带虫者均按要求照确诊疟疾病例上报、规范治疗,并按本监测方案要求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报告。

(五)医院监测

由省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设立医院,在确定的医院每月对就诊的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采用显微镜检或RDT进行疟原虫检测。

医院选择的原则:一类县所有乡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二类县选择1家发热病人门诊量较大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3-5家重点乡卫生院;三类县选择1家发热病人门诊量较大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乡镇卫生院年发热病人血检比例不低于医院年门诊发热病例数的10%,医院不低于5%,医院不低于1%。

(六)疟原虫对抗疟药物敏感性监测

在云南边境地区和输入性病例较多省份设立监测点,开展恶性疟原虫和间日疟原虫对主要抗疟药物敏感性的监测。监测点确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各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需求和操作可行性商量后选定。

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用WHO体内和体外测定法,同时采用抗性基因检测方法全年开展恶性疟原虫对青蒿素类药物和间日疟原虫对氯喹的敏感性监测(详见附件3和4,填写附表9和10)。

(七)按蚊对杀虫剂敏感性监测

分别在大劣按蚊、微小按蚊、嗜人按蚊以及在单一中华按蚊分布区且按蚊密度较高地区设立媒介监测点,每两年1次开展杀虫剂敏感性监测。监测点确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各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需求和操作可行性商量后选定。

杀虫剂种类的选择根据当地疫点媒介控制使用的杀虫剂和当地农业杀虫使用的主要杀虫剂确定。杀虫剂敏感性测定方法采用WHO标准接触筒法,并同时采用抗性基因检测方法进行监测(详见附件5,填写附表11)。

四、消除后阶段的监测

(一)再传播风险地区评估和划分

消除疟疾达标考核后,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当地传播可能性,对各县(市、区)疟疾再传播风险进行评估和划分。

1.高再传播风险地区

存在微小按蚊、大劣按蚊、嗜人按蚊等高效传疟媒介的地区;或仅存在单一中华按蚊媒介,但过去5年曾有本地感染病例的地区。

2.低再传播风险地区

存在单一中华按蚊媒介,且过去5年无本地感染病例的地区。

3.无传播风险地区

非疟疾流行地区。

(二)传染源监测

1.高再传播风险地区:输入病例的发现、诊断、治疗和报告主要依托乡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病例的实验室复核、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随访由病例报告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2.低再传播风险地区:疟疾输入病例的发现、诊断、治疗和报告主要依托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病例的实验室复核、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随访由病例报告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3.无传播风险地区:由医疗机构对就诊的疑似疟疾病例进行实验室检测,对实验室确诊的输入性疟疾进行规范治疗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报告的实验室确诊病例进行核实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随访。

以上三类地区,输入病例的同行人员调查由病例报告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以确定同行人员中的病例和带虫者;在高再传播风险地区,对输入病例还需由病例现住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进行病例家属及四邻的传染源筛查。

对新发现的确诊病例与带虫者均按照本监测方案中消除阶段的监测要求进行病例上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疫点调查和信息报告。

在高再传播风险地区,由省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设立医院,开展对就诊的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开展监测工作。医院的设点原则和工作要求可参见消除阶段的相关内容。

(三)媒介监测

在高再传播风险的县(市、区),以及一定数量的低再传播风险的县(市、区)设立媒介监测点,开展媒介种群、密度和对杀虫剂敏感性监测。

1.按蚊种群监测

由监测点所在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负责,采用诱蚊灯通宵诱蚊法,每年在蚊媒高峰季节选择不同的生态地理环境开展1次按蚊种群调查,方法详见附件1,填写附表4。

2.按蚊密度监测

由监测点所在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负责,采用通宵人诱法,在每年蚊媒高峰季节(6~10月),开展按蚊密度监测,每半月1次,每次1晚,方法详见附件2,填写附表5。

(四)疟原虫对抗疟药物敏感性监测

在云南边境地区和输入性病例较多省份设立监测点,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用WHO体内法、体外法开展恶性疟原虫对青蒿素类药物和间日疟原虫对氯喹敏感性的监测,填写附表9和10。

监测点确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各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需求和操作可行性商量后选定,方法详见附件3、4。

五、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反馈

(一)数据收集与报告

监测数据通过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与管理。承担监测任务的县级疾病预防机构负责调查、收集和整理本县(市、区)的监测点数据,市级、省级疾病预防机构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审核。

(二)资料分析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汇总本省份各项监测数据并及时进行综合分析,撰写年度监测报告,对消除效果进行评价。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提出监测预警。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完成全国监测报告,对消除效果进行评价,对省级发出的监测预警进行核实,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结果反馈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将监测结果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向市(地、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将监测结果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并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

六、监测能力维持

(一)病例发现与诊治能力

1.在仍处于消除疟疾阶段的县(市、区)以及已通过消除疟疾考核,但存在高再传播风险的县(市、区),继续保持乡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疟疾实验室检测能力(镜检或RDT),每年对负责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每2年对相关临床医生进行疟疾诊治知识培训和考核。

2.在低再传播风险地区,继续保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疟疾实验室检测能力(镜检或RDT),每年对负责疟疾实验室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每2年对相关临床医生进行疟疾诊治知识培训。

3.在无传播风险地区,保持三级医疗机构的疟疾实验室检测能力(RDT或PCR),每2年对负责疟疾实验室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每2年对临床医生进行疟疾诊断和救治技能培训。

(二)疟疾的实验室复核和调查/处置能力

1.在仍处于消除疟疾阶段的县(市、区)以及已通过消除疟疾考核,但存在高再传播风险的县(市、区),继续保持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疟疾实验室复核能力(镜检或PCR),继续保持疟疾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对疫点的调查和处置能力,增强应对突发疫情快速反应的能力。每年对负责疟疾实验室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每2年对疾控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对突发疫情的演练。

2.在低再传播风险地区,继续保持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疟疾实验室复核能力(镜检或PCR),继续保持疟疾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对疫点的调查和处置能力,每年对负责疟疾实验室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对疾控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3.在无传播风险地区,继续保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疟疾实验室复核能力(镜检或PCR),继续保持省、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报告疟疾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能力和对疫点的调查和处置能力,每2年对负责疟疾实验室检测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对疾控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七、质量控制

全国疟疾监测的质量控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依托我国疟疾诊断实验室网络和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质量控制工作。

(一)实验室质量控制

国家和省级参比实验室负责对报送的阳性标本和阴性标本进行复核和确认。

国家参比实验室负责对省级参比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和现场指导;省级参比实验室负责每年对地(州、市)级、县(区、市)疟疾诊断实验室和本辖区医院实验室开展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和现场指导。

根据疟疾监测工作要求,国家和省级参比实验室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质量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二)现场工作质量控制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适时组织对各省份监测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计划、人员安排、操作规程、检测能力、现场实施、资料整理和上报等。并每年抽查各省10%阳性样本和省级复核后的5%阴性样本。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疟疾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工作质量考核,每年开展监测工作结果复核,包括复核全部阳性样本和抽查10%县级复核后的阴性样本。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安排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监测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分工合作、层层把关的质控机制。每年对全部阳性样本和10%的阴性样本进行复核。

(三)数据质量控制

监测数据、资料管理实行调查人员、填报人员、统计分析人员和审核人员负责制,各环节工作完成后其责任人应签名,以示负责。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或指使他人弄虚作假。

八、组织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领导全国疟疾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疟疾监测工作,并提供所需监测经费,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疟疾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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