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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转诊的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XX医院与社康中心双向转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医院:

为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向我区社区群众提供连续、优质、方便、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特色和功能,特制定《XX医院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双向转诊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举办单位依照该实施方案制定适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实施细则和转诊单,并切实贯彻实施。

附件

1、XX医院与社康中心双向转诊的实施方案

2、XX医院与XX社康中心实施双向转诊的协议

xxxx年x月x日

附件1

XX医院与社康中心

双向转诊的实施方案

实施双向转诊是促进辖区卫生资源合理利用、方便群众就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使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可集中力量发展与自身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增强对疑难重症的处理能力,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实现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功能互补,促进全科医师与专科医师之间的密切协作,从而为社区群众提供连续、优质、方便、经济的卫生服务。为规范转诊程序,特制定《XX医院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双向转诊实施方案》。

一、双向转诊的标准

(一)上转指征

1、急、危、重症病人;

2、诊断不明的躯体疾病和心理问题;

、诊断明确但医治和干预条件有限的疾病和问题;

4、涉及重要解剖部位的清创缝合;

5、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务人员难以诊疗的其它疾病。

6、甲类传染病或疑似病人按传染病和“非典”防治的有关规定处理;

7、未经慢病院诊治的结核病、性病、麻风病、疟疾等病人按规定转出。

(二)下转指征:

适应对象:各社区医院、医院、医院。

1、医院门诊诊治后的病人、出院病人需要进行跟踪、随访、康复、卫生宣教和建立家庭病床的,且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有能力承担者;

2、社区健医院诊治后适宜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管理的病人。

二、双向转诊的原则

(一)上转时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根据患者文化、经济、习惯等因素提供尽可能多与患者疾病有关的信息。转向何处应遵循社区医师指引与患者自愿的原则。

(二)医院各临床科室要做到主动联系和技术指导。对后续治疗和康复方案不明确者,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务医院联系。

(三)在社区医院内部依照自己的工作流程建立起上转病人的快速通道,其原则是手续简便,接诊医师必须是该科的骨干人员。

三、双向转诊流程

(一)上转:社区内病人经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生诊治后,确认有上转指征,医院诊治时,医生应认真填写好转诊单,做好转诊登记,并将病人的病历摘要、健康档案等有关医院。

急、危、重症等病人转诊应有医护人员护送。

(二)下转:医院诊治,病人康复后,根据病人意愿,将病人转回或下

转至所在地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院诊疗的有关资料一并转达。各医院和医院在门诊病志与住院小结中应叮嘱病人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完成后续治疗和康复过程,并提供比较详细的后续治疗和康复方案。

医院可将慢性病人转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进行治疗。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收到转诊通知后,在一周内与患者取得联系。

四、做好双向转诊有关要求

(一)加强医务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理念教育,加强社医院相关科室主要医疗骨干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为双向转诊创造条件。

(二)规范转诊程序,掌握转诊标准,明确责任目标。

(三)做好各项转诊登记和资料收集工作。

五、双向转诊的质量评价

(一)社医院之间的小循环运作机制是否健全。上转有无建立快速通道。

(二)转诊单填写是否完整,转诊指征是否明确,记录是否规范。

(三)双向转诊流程是否完整。

(四)双向转诊满意度调查。医院各临床科室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医务人员以及转诊病人的满意度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附件2

XX医院与XX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实施双向转诊的协议

甲方:XX医院

乙方:XX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为了规范社区健医院实施双向转诊制度,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就诊的合理流动,形成“小病在社区、医院”的城市二级卫生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经XX医院与XX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双向转诊的协议:

第一条双方本着“尊重患者、服务患者”的原则,坚持三个有利,即有利于患者对医生的知情选择、有利于维护患者权益、有利于患者的健康保障。

第二条双医院文化和团队精神,并就双向转诊的服务流程达成共识,积极为此提供便利和保障,建立协调机制。

第三条双方应将双向转诊的具体实施列入议事日程,对双向转诊指征的认定、双向转诊的交接手续办理、双向转诊的记录规范、双向转诊的快速通道应充分理解并达成备忘。

第四条双方保持对转诊指征认定的最后解释权,并就转诊的具体事宜征询患者意见。

第五条乙方应将出现以下情况或指征的患者转诊甲方,并及时告知甲方,为患者办理转诊提供便利和指引。

1、急、危、重症病人;

2、诊断不明的躯体疾病和心理问题;

、诊断明确但医治和干预条件有限的疾病和问题;

4、涉及重要解剖部位的清创缝合;

5、其他未细列的疾病指征或情况,相关法规不允许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就诊的疾病。

6、双方备忘的相关疾病或指征。

第六条甲方应将出现以下情况或指征的患者转回乙方,并及时告知乙方,为患者提供便利和指引。

1、门诊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确定的慢性病患者(如高血压病、糖尿病、肿瘤等)转回乙方管理。

2、住院病人出院后需要进行跟踪、随访、康复、卫生宣教和建立家庭病床的。

、医院分娩的产妇出院后的访视。

4、经乙方转诊至甲方的患者,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确定,属于康复期的患者。

5、双方备忘中提及的其它情况或指征。

第七条甲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就地隔离,迅速报告有关单位,等待诊断和处理。未经专业防治机构诊治的结核病、性病、麻风病、疟疾等病人应取得相关方面的技术支援和指导,双方应将此类患者及时转诊至专业防治机构。

第八条甲方应对乙方提供诊疗技术的指导,并优先、优惠给予乙方医务人员提供学习培训机会。

第九条甲方应建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转诊的绿色快速通道、给予转诊优惠措施或一体化管理,即免挂号快速转入专业科室,认可转诊前的相关检查和记录。

第十条甲方应知会相关科室积极参与转诊业务,并提出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乙方应充分理解甲方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流程,并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乙方应与甲方在双向转诊服务对象上的服务标准保持统一。

第十三条乙方转诊患者首选甲方作为转诊地,并将转诊的服务对象就诊记录及健康档案提供给甲方作进一步诊治的参考。

第十四条双方在实施转诊时应将患者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患者的理解和配合,避免转诊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第十五条双方对实施双向转诊过程中产生的医疗纠纷应协商解决,若发生医疗事故,须请第三方界定责任,并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理。双方因为本协议执行的理解不同产生的纠纷,或任何一方违约,可诉之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需要中断本协议,应提前三个月告知对方,并报请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双方保留对此协议作进一步修改的权利。

第十八条本协议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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